国信证券(0027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稳健、高效、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公司文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与经营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资产规模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领导体制。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第九条 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委托一名公司领导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重视数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职称或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公司按规定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道德操守,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 公司可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实行内部交流或轮岗。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加强对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抽调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审计被审计单位工程建设情况;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对所属企业开展审计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要求,加强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反洗钱管理、廉洁从业、反舞弊工作、重大事件等方面的审计、审查、检查、评价及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依法依规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三)参与公司战略规划、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及完善,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根据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及指引;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财务收支等的资料文件,对相关的实地情况或实物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获得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系统查询权限;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持续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持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原则上内部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结合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情况组建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围,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挠、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核查、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清晰、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内部审计报告应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通过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可以灵活运用合适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组织审计工作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履行审计程序;(二)非现场审计:审计工作组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履行审计程序;(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内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外,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支持的,经批准后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存在履职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通过适当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外部评估。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内部审计部门积极参与联合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内部审计与公司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进展及结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审计问题整改与完善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剖析成因,改进管理体制及机制。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移送。 子公司对其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被审计对象”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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