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特(001238):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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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7:05: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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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
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76,92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286%。
2 2025 09 19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年 月 日(星期五)。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性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19号)同意,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特股份”、“
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50万股,并于2022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8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0,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日,公司总股本为11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7,747,531股,占公司总股本70.6796%;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32,252,469股,占公司总股本29.320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有4名,分别为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1 | 临海市正
特投资有
限公司 | 股份锁定及减
持承诺 |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公司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
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作为正特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公司将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
披露本公司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 3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个交易日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披露公告。
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
票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正特股份控股股东身份的,
本公司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
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向正特股份
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6、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
票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
2
的,本公司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
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所持有
的正特股份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 | 1、已履行完毕,
自上市之日2022
年9月19日起36
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2、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3、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未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况,上
市后6个月期
末,未出现收
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况。
4、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5、正常履行中,
日常向公司申报
持股情况。
6、正常履行中,
持股未发生质押
等情况。
7、正常履行中,
不触及不能减持
股份的承诺情
形。 |
| | | |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
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
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
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2 | 临海市正
特投资管
理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 | 股份锁定及减
持承诺 | 1 36
、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
定,审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
、本企业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
月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作为正特股份大股东期间,如拟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本企业将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
露本企业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
月),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
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正特股份
大股东身份的,本企业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大股东,本企业将向正特股份申
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
票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
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
正特股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所持有
的正特股份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 1、已履行完毕,
自上市之日2022
年9月19日起36
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2、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3、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未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况,上
市后6个月期
末,未出现收
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况。
4、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5、正常履行中,
日常向公司申报
持股情况。
6、正常履行中,
持股未发生质押
等情况。
7、正常履行中,
不触及不能减持
股份的承诺情
形。 |
| | | |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
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
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
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
至正特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正特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 | 陈永辉 | 股份锁定及减
持承诺 |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
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
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督
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
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并导致本
人不再具有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
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人将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 | 1、已履行完毕,
自上市之日2022
年9月19日起36
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2、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3、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未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况,上
市后6个月期
末,未出现收
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况。
4、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5、正常履行中,
日常向公司申报
持股情况,未披
露过减持计划或
进行减持。
6、正常履行中,
本人未发生职务
变更或离职,不
触及离职规定及
承诺要求。
7、正常履行中,
持股未发生质押
等情况。
8
、正常履行中,
不触及不能减持
股份的承诺情
形。
9、正常履行中,
本人未发生职务
变更或离职。 |
| | | | 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
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
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
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
正特股份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
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
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
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
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4 | 陈华君 | 股份锁定及减
持承诺 | 1、自正特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正特股份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和披露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所持正特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正特股份上市后6个月
内如正特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3月19
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正特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正特股份上市后因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永辉的一致行动
人期间,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
份股票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
督促正特股份预先披露本人的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予以公告。本人在任意连 | 1、已履行完毕,
自上市之日2022
年9月19日起36
个月内未进行转
让。
2、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3、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划或进行减持;
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未出现连
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的情况,上
市后6个月期
末,未出现收
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况。
4
、正常履行中,
未披露过减持计 |
| | | | 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1%;本人在任意连
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正特股份股份总数的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公告。如本人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且本人不
再具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
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作为正特股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将
向正特股份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正特股份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6、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票被质押及因执行股票
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有的正特股份股份被出售的,
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正特股
份,并督促正特股份对相应情形公告。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
正特股份股份:
(1)正特股份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
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所持有正特
股份股票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正特股份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正特股
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正特
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正特股份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划或进行减持。
5、正常履行中,
日常向公司申报
持股情况。
6、正常履行中,
持股未发生质押
等情况。
7、正常履行中,
不触及不能减持
股份的承诺情
形。 |
| 5 | 临海市正特
投资有限公
司、陈永辉 | 稳定股价承诺 | (1)本公司/本人将在以下事项发生时根据《稳定股
价预案》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的义务: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
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
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
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为稳定股价实施
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
合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50%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
达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
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4)本公司/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
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
公司董事会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由公
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公司/本人实施增持股份
计划的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3)本公司/本
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 | 正常履行中,公
司未触及稳定股
价预案的情形,
将持续遵守该承
诺要求。 |
| | | | 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
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
本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
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正特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20%;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
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正特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公司/本人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本人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5)本公司/
本人买入公司股票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若本公司/本人无正
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本人
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本人根
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 |
| 6 | 临海市正特
投资有限公
司、陈永辉 | 关于信息披露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
承诺 | 1、正特股份《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2、如正特股份《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正特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极力促使正特股份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正特股份
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正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
定。如正特股份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3、如正特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
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正特股份处获得股东
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正特股份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 正常履行中,公
司《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相
关问题,承诺
人持续遵守承
诺要求。 |
| 7 | 临海市正特
投资有限公
司 |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
补措施和承诺 |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
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
司利益。(2)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3
司利益。()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督促公司切实履
行填补回报措施。(4)如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
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 正常履行中,未
滥用控股股东地
位,日常维护公
司及投资者利
益,持续遵守此
承诺要求,并承
担相应责任。 |
| 8 | 陈永辉 |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填
补措施和承诺 |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
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
司利益。(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
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
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 | 正常履行中,未
滥用实际控制人
地位,日常维护
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持续遵守此
承诺要求,并承
担相应责任。 |
| | | | 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
或超前消费。(5)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
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6)本人将尽
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7)
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
票权)。 | |
| 9 | 临海市正特
投资有限公
司、陈永辉 | 承诺主体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在正特股份本次
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本人将采取
1 /
以下措施予以约束:、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
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
3
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违反相关承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
偿金额由本公司/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
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偿;4、在本公司/
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
5、在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
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将停止在正特股份处领取股东分
红。 | 正常履行中,遵
守做出的各项承
诺要求,不涉及
违反承诺情形。 |
| 10 | 临海市正特
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承诺主体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正特股份本次发行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
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约束: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
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2
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
由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认定赔偿;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
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浙江正特股份;5、在本企业完全
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将
停止在正特股份处领取股东分红。 | 正常履行中,遵
守做出的各项承
诺要求,不涉及
违反承诺情形。 |
| 11 | 临海市正特
投资有限公
司、陈永辉 | 同业竞争承诺 | 1、除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包括本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及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现有业务、产品与
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开展的业务、产
品不存在相同或类型的情形、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
争;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公司/本人及本公
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与
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即:(1) | 正常履行中,未
与正特股份(包
括其控制的企
业)产生同业竞
争情况,日后也
会遵守承诺要
求,不产生同业
竞争行为。 |
| | | | 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
承包、租赁经营)间接从事与正特股份及控股其子公
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以避免对正特股份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
争。(2)如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
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
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将相
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但正特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
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正
特股份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3)若有第三方向
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正特股份
业务有竞争或者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能力、有
意向承揽该业务的,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应当立即通知正特股份及其
控股子公司该业务机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
条款和条件由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接。3、如
正特股份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
务与正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
/本人及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在正特股份提出异议后及
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如正特股份进一步提出受让
请求,本公司/本人及本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
他经营实体将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
计或评估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正
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4、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会利
用正特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正特股份及正特股份
5 / /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
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违反上述
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给正特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 |
| 12 | 临海市正特
投资有限公
司、陈永辉 | 关联交易承诺 | 1、本公司/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正特股份股东
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正特股份(包括其控制的
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包括本人全资、控股公司
及本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下同)将与正特股份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
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正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
情况下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正特股
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
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正特股份的资金、利润,不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正特股份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证不
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谋求与正特股份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任何形式损害正特股份及其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正特股份的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 | 正常履行中,日
常尽量避免与正
特股份(包括其
控制的企业,下
同)之间的关联
交易,如发生交
易,也保证交易
公允,不触及相
关规定跟承诺的
情形。 |
| | | | 表决的义务。3、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
正特股份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
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4、杜绝本
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正特股份的
资金、资产的行为。5、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正特股
份向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6、
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依照正特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参
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正特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7、本公司/本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
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
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它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09月1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92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2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 1 | 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 | 58,565,250 | 58,565,250 | 58,565,250 | |
| 2 | 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7,342,500 | 7,342,500 | 7,342,500 | |
| 3 | 陈永辉 | 7,342,500 | 7,342,500 | 1,835,625 | 注1 |
| 4 | 陈华君 | 3,671,250 | 3,671,250 | 3,671,250 | |
| | 合计 | 76,921,500 | 76,921,500 | 71,414,625 | |
注1:股东陈永辉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7,342,500股,其本次可解除首发限售数量为7,342,500股,因董监高限售规定要求,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陈永辉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835,625股。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77,747,531 | 70.6796% | -71,414,625 | 6,332,906 | 5.757% |
| 首发前限售股 | 76,921,500 | 69.9286% | -76,921,500 | 0 | 0% |
| 高管锁定股 | 826,031 | 0.7509% | 5,506,875 | 6,332,906 | 5.757%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2,252,469 | 29.3204% | 71,414,625 | 10,366,7094 | 94.243% |
| 三、总股本 | 110,000,000 | 100% | - | 110,000,000 | 1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稳定股价承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同业竞争承诺、关联交易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本保荐机构对
浙江正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