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A座4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1122 传真:(86-10)65530601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5】第0916号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东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和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29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及文件,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15时在北京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3号楼114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9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94人,代表股 份951,978,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661%。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股东会 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三、《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四、《关于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五、《关于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七、《关于选举黄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 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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