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电力(600505):西昌电力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 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运行、职责履行等相关工 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设立与构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一)由5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任职要求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 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任职期限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履职培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任职培训和持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职权; (二)公司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 (三)财务会计准则; (四)内外部审计的职能;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七条履职保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八条会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会议形式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十条会议召集与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审议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审议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该事项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与档案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四条主要职责与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前置审议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二)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三)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外部审计机构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在年报审计 期间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非公开会议。 第十九条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条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 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督问题整改及内部追责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 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使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五章履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 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 工作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 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 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及生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审计委员 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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