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怡 亚 通(002183):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092)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25-092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公告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或“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安排,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15,25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授信额度有效期均为一年,并由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不超过三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本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就下属5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银行签订了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2、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4、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5、蚌埠怡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 上述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三、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担保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在担保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担保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协议》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担保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4、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怡通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除了担保合同所述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担保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西怡亚通大泽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蚌埠佳华快消品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 7、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蚌埠怡舟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额:3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 七、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内开展的担保行为,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为了满足上述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相应反担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676,1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73,245.8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04,49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系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49.55%,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元。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过会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75,307.36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3,514.41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0,528.60万元,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923,470.23万元的20.63%。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九、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部分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授信额度进行担保预计的公告》; 4、相关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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