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一)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二)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 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如果有国家政府制定价格 的,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价款的支付: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 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 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 下,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下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 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一)本办法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六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 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六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 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以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 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公司 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 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责任人 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 情况、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 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公司最有利的原则 选择交易对手方。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有充分的定价依据并审慎判断,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关联人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情形: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 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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