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债券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 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二)指定专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 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处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临时信息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债券交易场所的 互联网网站,供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择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时向市 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债券付息、行权、兑付、停牌等事项公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十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涉及资信评级、审计、法律、 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 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 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 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 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 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 (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 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定期 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 定。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披露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债券定期报告的编制应当提前展开, 数据应当保证真实、准确,不得延期披露。 第二十三条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 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市场 披露有关信息。 本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等; (四)公司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申请 破产及其他涉及公司主体变更的决定;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十)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被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一)担保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 大变化; (十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债券上 市条件;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 相关信息及其变化,同时说明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 付安排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者利息兑付日前披 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债券附利率调整、赎回、回售、可续期选 择权等行权事项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要求及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有关行权事项公告: (一)债券附公司调整票面利率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 约定的日期披露票面利率调整公告;调整票面利率条款与回 售业务相关的,公司应当于回售申报起始日前至少披露三次 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 (二)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 件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 程序、赎回价格、赎回资金到账日等内容,并在赎回权行权 日前至少披露三次。 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 响。 (三)债券附投资者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回售申报 起始日前披露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回售资金 到账日和转售安排等内容,并在回售申报结束日前至少披露 三次。 回售、转售(如有)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 售、转售(如有)情况及其影响。 (四)债券附可续期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披 露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 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并 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 述人员签署聘任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 取必要措施,在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 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 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三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在评 级信息披露前,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可申请债券停牌及复牌。 第三十四条媒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 者已经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一)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未 能复牌的原因、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偿债能力的 影响等。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或者公司信用风险状况不明的, 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进行排查,于停牌 后三个月内出具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说明核查过 程、核查所了解的公司相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公司信用风 险状况以及程度等,并提示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公司或者受托管理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后,债券复 牌。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并在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同 时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及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 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 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 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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