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 非公开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 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 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该账户 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专 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 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 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第八条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 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 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 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合并 范围内的子公司,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五)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经财 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会签,报财务总监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账管理制 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 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 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风险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 查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公 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权定期对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理人了解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要求提供资金使用相关材料的,公司应支持并配合 受托管理人的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开展相 关检查工作,配合提供募集资金使用凭证材料。 第十八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情 形的,公司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三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十九条公司如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 项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并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其他程序。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 于主营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等的规定或约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 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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