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交易所和登记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交易所 和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 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的两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督促其配偶、子女、父母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 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办法规定的 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 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 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 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 效执行后,若由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变动,导致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前述文件的相关规 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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