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沃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 换届的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 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 续履行。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 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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