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57:37 中财网
原标题: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沃顿科技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
换届的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
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
续履行。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
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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