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6882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航宇科技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66,7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67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7,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9,872,028.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7,127,971.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8月28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32-0000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以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详见《航宇科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实施方式并调整投资金额的公告》,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四、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支付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内部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流程,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及经办部门提供的付款方式信息进行款项支付,并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登记台账。 (二)置换流程 1、综合考虑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公司自己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由财务部在上述票据到期日当月发起置换申请流程,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在票据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开具票据的自有资金一般账户。 2、公司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各自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相关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航宇科技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航宇科技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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