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600861):北京人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丧失等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任职的情况,相关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者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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