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605208):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7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大宗商品的价格风险而达成与该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 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 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 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 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 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 )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 空头套期保值;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适用本制度,应适用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等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动。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 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 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 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 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 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 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申请、决策、交易、风控、核算、披露等 职能严格分开,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采购、销售等现货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部门(以下简称“交易部门”))以及内控、财务、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如下: 股东会 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领导小组 业务部门 交易部门 内控部门 财务部门 信披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业务、交易、内控、财务、信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十四条 公司在相关部门设置相应的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人员,具体如下:(一)业务部门设置人员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二)交易部门设置交易员负责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和管理; (三)内控部门设置风险控制员负责套期保值流程的审核、风控; (四)财务部门设置资金调拨员负责资金转入,设置会计核算员负责 核算套期保值业务盈亏及会计处理,设置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 保值资料的归档; (五)信披部门设置人员负责套期保值的披露。 第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审批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 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的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授权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具体职 责为: (一)组织拟订、修订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 (二)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套期保值具体业务流程、内控管理细则; (三)组织拟订公司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报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 (四)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申请; (五)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六)审批公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 (七)审批公司套期保值账户的开立相关事宜; (八)审批资金划转申请; ( ) 九 决定各环节具体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十)审批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 (十一)审批套期保值风险控制报告; (十二)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申请。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 (二)建立拟套期保值现货库存台账; (三)根据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测算现货套期保值需求并拟 (四)参与拟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参与拟订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六)参与拟订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向、品种、数量、价格等; (七)负责套期保值现货的交易和期货到期的实物交割; (八)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 方案; (九)建立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汇总相关数据并报告; (十)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交易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交易。具体职责为: (一)管理套期保值账户; (二)审核套期保值申请; (三)参与拟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参与拟订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五)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 (六)拟订资金划转申请,并执行资金转出; (七)建立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台账,汇总相关数据并报告; ( ) 八 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 方案; (九)收集分析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关注价格走势; (十)负责相关的会议记录; (十一)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内控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风险控制。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套期保值申请; (二)审核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审核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审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 (五)审核资金划转申请; (六)审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 (七)审核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账户交易台账等,审核对应关系;(八)监督业务流程执行情况,包括审批单、报告、会议记录等; (九)监督套期保值账户的管理、资金划转、交易; (十)收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信息、评估交易风险及预警; (十一)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 案; (十二)编制套期保值风险控制报告; (十三)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资金转入; (二)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三)建立套期保值盈亏台账,核算盈亏; (四)套期保值资料的复核、归档; (五)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信披部门负责套期保值的披露。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 ( ) 二 办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相关程序事项; (三)披露套期保值进展; (四)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授权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执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在授权及审批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二十五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批并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套期保值账户的管理实行授权制度,授权书由董事长签发。 授权书应列明被授权的交易员名单、可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被授权交易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权利,从事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交易员或授权范 围变动的,应重新签发授权书,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根据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价格和数量、期货和衍生品行情等情况,制订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确 定套期保值品种、额度、期限等,并进一步结合半年度、季度或月 度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期限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以及相应的资金划 转申请、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并执行。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产品销售计划 半年度/季度/月度 (业务→内控) 年度套保申请 可行性分析报告 套保业务计划 套保申请 (业务、交易→内控→ (业务→交易、内控→ (业务、交易→内控、 现货库存台账 (业务→交易、内控→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信披→领导小组→董事 领导小组 (业务→内控) 会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股东会) 资金转入 套保账户交易方案 套保账户 资金划转申请 单次套保申请 (领导小组→交易) (财务) (业务、交易→内控→ (交易→内控、财务→ (业务→内控、交易→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现货采购入库/销 套保现货交易台账 售出库或实物交割 (业务→内控→财务、信 (业务) 披) 套保盈亏台账 (财务→领导小组、 套保账户平仓 套保账户开仓 内控、信披) 套保账户交易台账 套期保值交易明细 (交易) (交易) 保账户交易明细 (交易→内控→财务、信 (交易部门→内控部门 资金转出 披→领导小组) (交易→内控→财务、信 (交易) 披) 会议记录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风险处置方案 风险控制报告 (内控、业务、交易→ (交易→领导小组、业 (内控、业务、交易→ (内控→领导小组、业 领导小组) 务、内控、财务、信披) 领导小组) 务、交易、财务、信披)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在征求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长最终决定和签署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批流程: 业务部门根据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测算现货套 期保值需求,并拟订年度套期保值申请,提交交易、内控部门审核 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包括订单/合同或销售计划中的公司名称、 拟销售产品、数量、价格、日期、客户名称、对应订单/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编号以及所需原材料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拟套期保值现货库存台账包括公司名称、现货库存的品种、数量、 价格等信息。 套期保值申请包括公司名称、需要套期保值的品种、数量、价格、 多单/空单、期限等信息,并将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 台账作为附件。 年度套期保值申请审批通过后,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套期保值 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内控、信披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根据上年度销售情况对本年度销售的 预测、现货库存分析、期货和衍生品行情介绍、套期保值的具体计 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方面。 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最终审批。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最终审批后,公司方 可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且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套期保值 品种、额度、期限等的授权。 第三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最终审批后,由业务 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半年度、季度或月度产品销售计划、现货 库存台账测算对应期限内的现货套期保值需求,并拟订半年度、季 度或月度的套期保值申请,提交交易、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 组审批。 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的套期保值申请审批通过后,业务、交易部门 共同拟订相应期限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提交内控部门审核后,报 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发生调整也应按以上流程审批。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包括根据上年同期销售情况对本半年度、季度或 月度销售的预测、现货库存分析、期货和衍生品行情介绍、套期保 值的具体计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资金划转申请的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最终审批通过后,由交易部门拟订资金划转申请,提交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资金转入由 财务部门执行,资金转出由交易部门执行。 资金划转申请包括公司名称、转入/转出账户名称、开户经纪公司、 账号、金额、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的审批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最终审批通过后,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订 每一次交易的套期保值申请,提交交易、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 小组审批。 每次套期保值申请审批通过后,由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套期保 值账户交易方案,提交内控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的调整也应按以上流程审批。最终审批通过 后,由交易部门执行交易。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方案包括公司名称、开户经纪公司、账号、交易 日期、多单/空单、品种、价格、数量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交易错单处理流程: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过错的错单时,交易部门应报告领 导小组,并通知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及时 采取相应错单处理程序,再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追偿产生的直 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部门应报告领导小组讨 论解决方案,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套期保值期货头寸时,领导小组应提前组织业务、交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确保交割按 时完成。 第三十六条报告及核算流程: 交易部门应根据持仓及交易的实际情况,定期向内控部门提交截止 本交易日盘后的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台账,同时,业 务部门应根据现货库存、实际发生的采购入库和销售价格、数量以 及后续销售计划等实际情况,定期向内控部门提交拟套期保值现货 库存台账、产品销售计划和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 内控部门审核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台账、现货交易台 账与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方案是否一致,并进一步提交财务部 门核算盈亏,同时将审核资料抄送信披部门;如不一致,应同时报 告领导小组。财务部门核算完成后,形成套期保值盈亏台账,并将 账户交易台账、盈亏台账报送领导小组,其中盈亏台账抄送内控、 信披部门。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明细为套期保值账户导出的各类交易和资金划转 记录等资料。 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台账包括账户信息、日期、开仓量及品种、平仓 量及品种、价格、多/空单、资金转入转出金额及日期等信息。 套期保值现货交易台账包括已开展套期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实 际采购和销售价格、日期等信息。 套期保值盈亏台账包括账户信息、日期、本年度累计盈亏,盈亏金 额分为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合计盈亏等信息,除前述账户盈亏信 息外,还包括与套期保值现货加总后的综合盈亏等信息,并按日期、品种对应,以明确套保关系。 第三十七条召开会议应由交易部门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发表意见。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后,连同相关会议 资料一起报送各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套期会计准则 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导致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 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 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 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 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 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 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 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十条 信披部门发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及时披露进展。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 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未适用套 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 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 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套期保值各环节具体工作人员应由领导小组在相应部门内部指定,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能力,能够切实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套期 保值管理制度、具体业务流程及内控管理细则。其中,风险管理员 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任职。 第四十二条内控部门应当关注和评估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突发事件风险、国际政治经济风险、金融风险;(二)现货市场供需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 ) 三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四)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五)公司资金风险、持仓风险、交易风险; (六)公司内部管理的合规风险; (七)领导小组要求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四十三条内控部门应当收集、分析相关风险信息,定期发送交易部门、领导小组,并与业务、交易部门共同拟订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报领 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介绍、风险分 析、报告及处置程序、处置预案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内控部门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一)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可能导致套期保值业务亏损达到亏损预警 线、止损平仓线; (二)亏损已经达到亏损预警线、止损平仓线; (三)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审批流程;(四)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方案等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交易部门实施的交易不符合已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 易方案; (六)其他风险。 对第(一)项所述重大风险,内控部门应做出预警,报告领导小组 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对措施,并与业务、交易部 门共同拟订风险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风险分析、处置措 施、后期关注事项等方面。 对其他风险,内控部门应定期报告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存 在的风险及应对、整改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应按会议纪要 落实、整改。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数量、期限不得超过销售计划或合同、订单对应的现货数量、期 限。对于因市场、政策等其他原因导致实际销售减少或销售计划缩 减,从而出现超出销售用量之外的现货库存,需要开展现货库存的 卖出套期保值时,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及衍生品数量、期限不得超 过库存现货数量和卖出期限。 第四十六条内控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内控部门应及时 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内控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 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 况等,并结合套期保值业务审核情况,编制风险控制报告,报送领 导小组,并抄送各部门。 风险控制报告包括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所达到的效果、风险分 析、控制措施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 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5% 800 净利润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人民币(亏损预警线)的,交 易员应报告内控部门及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相关风 险、套期关系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对原业务计划、交易方案做出 调整,确定亏损达到止损平仓线后的具体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 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止损平仓线)的, 交易员应报告内控、信披部门、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 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亏损情况,同时按照既定处置措施,交 易部门应将持有的期货和衍生品全部平仓。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 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 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应签字确认,台账、明细等汇总资料应定期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内控部门定期开展对拟套期保值产品销售计划、现货库存台账、套期保值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计划、资金划转申请、账户交 易方案、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交易台账、现货交易台账、盈亏台账、会议记录、交易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风险处置方案、风险控制报告 等底稿资料的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由相应部门补充更正后再次 提交审核,全部审核无误后将资料提交财务部门归档。 第五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归档保存至少10年,归档前应再次检查资料数量、签字是否完整,如有缺漏,由相应部门按本 制度流程补充。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套期保值账户密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除公司董事长、交易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不得向任何人员通过各类电子形式发送,通过纸质书写提供的,应销毁纸质文件。 第五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除董事会成员、领导小组成员、业务工作人员及监管人员以外的其他 人员提供。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实施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未按本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流程实施的, 亏损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但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的人员可以免责。 第五十六条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赔偿的金额支付至公司账户;多人违规导致公司损失的,通常由决策和授权 者承担主要责任,实施的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 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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