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00293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7:53:46 中财网
原标题: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瑞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2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7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5年 9月 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5年 9月 18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慈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6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56,530,3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66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32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 178,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3%;29,7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88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58%;弃权 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阳 靖
经办律师:
王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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