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600064):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裁助理。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支付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 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基础薪酬确定原则:基础薪酬与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 个人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相结合,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绩效薪酬确定原则:与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完成目标的 效率和质量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并重原则: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六条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董事的薪酬,在公司兼职担任经营 管理岗位职务的,依据其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所对应的级别标准获得;未在公司兼职担任经营管理岗位职务的,依据其所承担的职责对应的级别标准获得,具体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 再发放其他薪酬。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构成。 (一)基础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 规模,按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技术管理能力,参考市场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之优劣所 得的报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 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据以考核、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根据公司生产经 营计划制定《实施办法》;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实施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按照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绩效评价。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修改,修订本办法,报股东会批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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