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00270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470号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9 18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年月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郭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025 9 18 9:15-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月 日 。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162 568,374,480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代表股份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0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0人,代表股份30,038,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1%(前述股份总数均已扣除公司回购专6,356,700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568,320,056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04%;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6%;弃权28,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0.0050% 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84,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8%;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0.094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55,3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90%;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0.0066% 81,524 权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19,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99.6034% 37,60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弃权81,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275,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7601%;反对24,00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4.2234% 94,024 表决权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39,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19.7738% 24,004,727 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32%;弃权94,0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0%。 202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职工董事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67,292,6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97%;反对1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0.0229% 951,724 决权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956,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96.3985% 130,10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1%;弃权951,7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3%。 202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99,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9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0.0176% 74,824 决权的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63,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份总数的0.3336%;弃权74,8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1% 。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53,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99.9610% 114,900 决权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2%;弃权106,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87%。 29,817,0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9%;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5%;弃权106,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6% 。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任桓 吉李根 2025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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