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00233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038-2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陈翔炜、许晓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 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5年1月25日,公司公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2月15日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陈翔炜、许晓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2025 《关于向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陈翔炜、许晓伟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帅红梅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帅红梅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5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5,431,7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2025年9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3.63元/股调整为3.6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2月14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5年9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8日。 2025年9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2025 9 18 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年 月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12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15103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010066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0元/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4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300万股。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刘 娟 _______________ 曾祥娜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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