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688722):同益中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值;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 项。 6.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会 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第四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 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3.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 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股东与股东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会特别决 议通过; 4.股东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 记录投票表决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第六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 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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