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捷邦科技 股票代码:30132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辛云峰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杨巍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殷冠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 9月 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在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捷邦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10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1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5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6 第七节备查文件...............................................................................................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附表.....................................................................................................................21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辛云峰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222401197305******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杨巍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42119760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殷冠明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212319750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因签署原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鉴于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一)原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于2020年9月13日签署《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4月6日签署《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约定: (1)三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2)三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各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各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三方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行使相关权利;如果三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在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以杨巍的意见为准; (4)原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存在可撤销、解除的情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各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0.00万股,并于2022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据此,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届满。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 况如下:(二)新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辛云峰 乙方:杨巍 1、一致行动 1.1本协议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1.2本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双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会行使提案权时,以及双方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通过双方所控制的捷邦科技股份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之前,双方按照如下原则形成一致意见:1.3.1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1)在向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提出议案前,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共同提出议案; (2)如果双方在提出议案前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3.2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1)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此一致意见在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2)如果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不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1.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另一方代为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捷邦控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1.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担任董事的双方应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2、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36个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捷邦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及股东个人情况,殷冠明先生决定在上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辛云峰、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三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殷冠明先生决定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辛云峰、杨巍、殷冠明三人对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解除。同时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重新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40,888,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4%。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7月18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新增股份266,700股,总股本由72,192,828股增加至72,459,528股,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合计持股比例稀释至56.43%。 2、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了250,200股,总股本由72,459,528股增加至72,709,728股,辛云峰、杨巍、殷冠明合计持股比例稀释至56.24%。 3、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2:上表及注1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辛云峰、杨巍、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辛云峰、杨巍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与殷冠明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同时,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44%的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为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通过控制的捷邦控股控制公司55.45%的表决权,二人合计拥有公司55.89%的表决权。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任职未发生变化,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的公司45,079,365股股份为首发前限售股,前述限售股解除限售日期为2026年3月21日。除前述因首次公开发行导致股份存在限售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72,709,728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570,900股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38,828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辛云峰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注2:辛云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4%,对应表决权比例为0.44%;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持有捷邦控股92%的股份,两人为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01%,对应表决权比例为55.45%。综上,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5.89%。 根据上表,辛云峰先生及杨巍先生合计拥有公司55.89%表决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和殷冠明先生变更为辛云峰先生和杨巍先生。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辛云峰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殷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3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殷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之告知函》;3、辛云峰先生、杨巍先生签署的《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辛云峰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 巍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殷冠明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辛云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杨 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殷冠明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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