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博精工(87357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1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9月 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股东代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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