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容冷链(60318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20:51:16 中财网
原标题:海容冷链: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海容冷链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案)》《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青岛海容 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在公 司任职的(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核心骨干员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 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容冷链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海容冷链《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海容冷链如下承诺:海容冷链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容冷链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海容冷链系于 2012年 7月 12日由青岛海容电器有限公司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6月 7日,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8]935号”《关于核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万股新股。经上交所下发“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2号”《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8年 11月 29日在上交所上市,证券简称“海容冷链”,证券代码“603187”。

公司现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90825073R”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山路 1817号,法定代表人为邵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641.6107万元,营业期限为 2006年 8月 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5JNAA4B0041”《审计报告》及“XYZH/2025JNAA4B004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上交所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5年 9月 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 9月 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6.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7.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调整、回购注销、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 实施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核心骨干员工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股本总额的比例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考核要求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变更及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海容冷链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149人。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上交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及其近亲属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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