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30031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对外报送信息前,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对外信息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对外报送信息的,证券部应提醒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将外部信息使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员进行登记。 第六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报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申请表》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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