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轴股份(430418):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9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2: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该子议案无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其他相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干预;并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利益冲突的应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全面、顺利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提供有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内审部门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责令改正;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于审计中发现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追究责任人赔偿损失;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拖延、推诿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内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被审计部门与个人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其接受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报告公司经营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八)参与研究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九)有权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经营层、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与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等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书面文件,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适用),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依据、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七)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损害公司声誉、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此给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应从重处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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