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轴股份(43041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9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12: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子议案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交所网站(www.bse.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分红情况; 6、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八)电子邮件和联系电话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作为负责人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附属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开展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的媒体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有关媒体报道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 报道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刊登。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八条 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