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归属资格的19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5269.60
公司已办理完成归属登记手续,相关股份已于2025年9月17日归属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537,525,227股变更为3,590,221,227股,注册资本由353,752.5227万元变更为359,022.1227万元。
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752.522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9,022.1227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
| 3,537,525,227股,均为普通股。 | 3,590,221,227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出决议;
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 修改本章程;
9.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 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本章程;
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1. 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性质和数量;
2.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 是否具有表决权;
4. 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
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
自己的意思决定;
5.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1. 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性质和数量;
2.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 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
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
己的意思决定;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
| 1.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公司年度报告;
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1.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4.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 |
| 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
3.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5.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6.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
3.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5.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金额达到股东会
标准的)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
立董事应当在该等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
|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
7.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促使董事会依法行
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
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 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
7.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促使董事会依法行
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
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8. 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
基本原则:
(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
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三)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原
则上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利润的20%,其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
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
(四)任何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
基本原则:
(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
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三)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
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 |
|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
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
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
例。
(四)任何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