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68836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9:16:03 中财网
原标题:甬矽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门;
(二)证券部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有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宁波证监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2、《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事件类型□暂缓 □豁免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原因或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 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 全部签署《保密承诺 函》□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 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同意 □不同意签字: 
董事长审批意见□同意 □不同意签字: 
附件二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 (注 1)所属单位职务知情内幕信息 方式(注 2)知情内幕 信息内容 (注 3)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
人代表或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及其他知情人;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甬矽电子
(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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