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000591):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 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重庆监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 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 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 部门编制的年度原始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 见前,公司应安排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 当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 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 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 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 作总结报告,并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 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 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合 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 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 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 对公司确需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 会应通过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在此期间,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 内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年报审计期间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 会审议时陈述意见,相关陈述意见及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充分进行 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 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 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 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 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 本工作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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