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603315):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福鞍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5年09月0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 cn/)公布的《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 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09月08日上午10:00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 议,会议由董事长穆建华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09月0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09月17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 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 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 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穆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8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695,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144,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26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截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2,61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股数70,100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股数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47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82%;反对70,1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9%;弃权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穆建华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2,52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72%;反对股数160,500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股数6,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性 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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