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688571):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8:15:45 中财网
原标题:杭华股份: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等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
(一)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免去肖梦媛女士股东代表监事职务,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监事尚需履行原监事职责。

(二)公司拟调整董事会结构,原董事会成员总数7名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董事会成员总数8名,其中7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鉴于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4,042,200股股份的登记工作,本次归属登记的股票已于2025年9月19日上市流通,故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012.85万元变更至42,417.07万元,总股本由42,012.85万股变更至42,417.07万股。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其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012.85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417.07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出资 方式、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 资 持股比 出资 名称 数(股) 方 例(%) 时间 式 杭州市 2014 实业投 净 年12 资集团 120,000,000 资 50.00 月 8 有限公 产 日 司 2014 株式会 净 年12 社 T&K 112,008,000 资 46.67 月 8 TOKA 产 日 杭州协 丰投资 2014 净 管理合 年12 7,992,000 资 3.33 伙企业 月 8 产 (有限 日 合伙) 合计 240,000,000 - 100.00 -公司股改时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出资 方式、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 资 持股比 出资 名称 数(股) 方 例(%) 时间 式 杭州市 2014 实业投 净 年12 资集团 120,000,000 资 50.00 月 8 有限公 产 日 司 2014 株式会 净 年12 社 T&K 112,008,000 资 46.67 月 8 TOKA 产 日 杭州协 丰投资 2014 净 管理合 年12 7,992,000 资 3.33 伙企业 月 8 产 (有限 日 合伙) 合计 240,000,000 - 100.00 - 公司股改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4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发起人 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股)出 资 方 式持股比 例(%)出资 时间      
       杭州市 实业投 资集团 有限公 司120,000,000净 资 产50.002014 年12 月 8 日
 杭州市 实业投 资集团 有限公 司120,000,000净 资 产50.002014 年12 月 8 日      
       株式会 社 T&K TOKA112,008,000净 资 产46.672014 年12 月 8 日
 株式会 社 T&K TOKA112,008,000净 资 产46.672014 年12 月 8 日      
       杭州协 丰投资 管理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7,992,000净 资 产3.332014 年12 月 8 日
 杭州协 丰投资 管理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7,992,000净 资 产3.332014 年12 月 8 日      
       合计240,000,000-100.00-
 合计240,000,000-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2,012.85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42,012.85万股,公司未发 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2,417.07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417.07万股,公 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要约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上述资料的,应提前向公 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查阅、复制的内容及 目的,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证明 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将在工作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关资 料。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复制有关 材料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或其 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复制 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擅自使用所查阅、复制的相关材料信息,不 得因使用所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信息给公司造 成重大舆情风险或者其他重大负面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及债务重组、提供财 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 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按公司另行制定的《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 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 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 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 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 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具体按公司另行制定的《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执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 会提名,也可以由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 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 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 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 理由。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职责。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含1名职工代表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九十七条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董事在当选前应书面承诺遵守上述规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董事在当选前应书面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届 满或辞职生效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任期届满或辞任生效后的两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公司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包括在内。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二)至(八)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除上述 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其 他交易事项。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二)至(八)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除上述 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 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 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豁免通 知时限,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 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 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审计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者电话方式进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可豁免 通知时限。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1名成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3名,总工程师1名,财 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总工程师1名,财务负 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登记、备案结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各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前述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增《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董事、高级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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