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电子(00138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及申报.................................1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3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5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7第六章处罚.....................................................8第七章附则.....................................................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及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的证券账户和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亲自操作与使用该证券账户,并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上市满1年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每年的第1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离任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对违规收益的收回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三十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五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得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相关责任人应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问询调查,并就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发生经过、原因等相关事项进行如实说明,拒绝接受问询调查的,由董事会秘书报告深交所。 第三十七条相关责任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三十八条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处罚或损害赔偿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九条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或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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