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通电子(00138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10:35 中财网
原标题:信通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1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2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3第五章法律责任......................................................4第六章附则..........................................................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七条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属于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六条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应向被担保方索取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的征信报告;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意见,并将公司目前的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担保情况等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担保经办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对外担保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财务部应配合公司在主债务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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