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制定。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
|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程。 |
|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67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09,247股,并
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此款
规定。 |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67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09,247股,并
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
| |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39.9994万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币,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64,839.999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64,839.9994万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 |
|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
|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
| 责任。 | 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
|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公司股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
|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
|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
| |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
……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公
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
节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四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
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
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应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
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后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
|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
|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 |
| ……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
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
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
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于原定召开日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前发布
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
|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 删除 |
|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
| 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10
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10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
|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非职工代表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 |
|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
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以下方式和程
序提名: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
选举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按以下方式和程序提
名: |
|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
条以下同)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不含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候选
人;
(二)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
选人有关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详
细资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
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
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
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
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有关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详细资料。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
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
选人有关本章程规定的详细资料,由董
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
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
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有关本章程规定的详细资料。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
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
|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累积投票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
意向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 |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累积投
票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
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
意向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表决票中对具体的董事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四)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多到少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 |
| 可以自由地在表决票中对具体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
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四)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多到少根据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当,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
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当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
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
股东会进行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
则为:
(一)股东会对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
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
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
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 |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当,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
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当的董
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
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
会进行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一)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三)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高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
| 事候选人。
(三)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高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
开投票。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的当选原
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
总数由高到底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
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 | 放弃表决权。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
开投票。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
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
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
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
票制。
(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
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以上的,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如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 |
| 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董事、
监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
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在
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
举。 |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
之二)以上的,应在下次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
| …… |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自该次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该次股东会决
议之日起就任。 |
| 第一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
|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已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对前述事项决议时,关联董
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任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任的董事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董事辞任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生效
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
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
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
内容。 |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7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
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 | 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审议
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之一的交
易行为: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在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
经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股东会的权限以下,董事会审议
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在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应经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
|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根据前述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董
事会审议程序。
…… | 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免于根据前述规定履行股东
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 | 1/10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
|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
| |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
| |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
| |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
|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
| | 责制定。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或者
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
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
| …… |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二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会议。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六章监事会 | 本章内容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季度报告。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
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
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
| 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
分配利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1、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
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
分配利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1、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
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
|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
序: |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
|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积极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
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 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积极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
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
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 |
|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
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
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五年
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五年
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经详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应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
|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
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等特殊
情形下,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
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
求进行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
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等特殊情形下,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
|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
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
微信、传真方式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
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通知的送达方
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 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
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接受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送出的,以发件人邮件显示的发送
时间为送达日期;
(三)公司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
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
式送回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
达时间;
(四)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五)公司通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
送出的,电话及微信通知当日为送达日
期。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
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
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
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
|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内容修改,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格式性调整等而无实质性变更的情况未在上表列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