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园(600525):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45:47 中财网
原标题:ST长园: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集团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19th-21st Floor, Tower A, KAIFA PLAZA, No. 7006, Ca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 TEL:86-755-82562030 传真 | FAX:86-755-82562030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就征集人作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股东,向截至 2025年 9月 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园集团全体股东,征集 2025年 9月 25日召开的长园集团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股东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暂行规定》仅就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暂行规定》关于征集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的其他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征集人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征集人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文
名称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KEK325
法定代表人陈恩
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 1号港湾 1号科创园 24栋 C区 1 层 248室
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 05月 18日
营业期限2017年 05月 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 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征集人提供的资料,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持有长园集团171,238,24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 12.98%),即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均为长园集团“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征集人资格要求。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示信息,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2025年 9月 16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关于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长园集团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长园集团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文件,截止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截止日(2025年 9月 22日),本次征集投票权授权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长园集团股东(以下简称“授权股东”)共 7名,代表长园集团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共 2,221,3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 0.1684%。

经查验,2025年 9月 25日,征集人授权代表出席了长园集团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征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内容代表授权股东对长园集团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了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 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和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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