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873169):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50:58 中财网

原标题:七丰精工:关于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070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仅涉及该等表述的修订,不进行逐条列示;
2、因取消监事会,所以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监事会”,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第一条 为维护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3月 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2,227.409万股,并于2022 年4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系由原浙江七丰五金标准件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 3月 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2,227.409万股,并于2022 年4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系由原浙江七丰五金标准件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4007258865156。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 县武原街道武原工业园盐东区精工路 3、7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 县望海街道秀才路7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其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公司发行新股时,股权登记日在册股 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新股时,股权登记日在册股 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一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2014年7月,公司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序 发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出 出资 号 起 数(万股) 例 资 时间 人 方 姓 式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2014年7月,公司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序 发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出 出资 号 起 数(万股) 例 资 时间 人 方 姓 式             
               
         序 号发 起 人 姓认购股份 数(万股)持股比 例出 资 方 式出资 时间

             为 为
 1陈 跃 忠1,537.0086.49%净 资 产 折 股2014 年 7 月         
         1陈 跃 忠1,537.0086.49%净 资 产 折 股2014 年 7 月15 日 
 2蔡 学 群240.0013.51%           
         2蔡 学 群240.0013.51%   
 合计1,777.00100%----          
        合计1777.00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 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公开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但应当 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 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 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 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 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 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的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表决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能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关联 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非法转移资金、资产和占用公司的资 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 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 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 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或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持有的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的交易(前述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 则》第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审计报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 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 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十八)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删除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本条规定中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 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 交金额。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 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 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 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还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实际控制人或受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7名)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 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 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方便。
新增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 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依法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谴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 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新增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一名审计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定,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 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或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由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由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 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 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遵循以下规则:
制,并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会议每 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举的对应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总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对应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再次 投票选举。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不含投票代理权)(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每位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对 应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总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对应的董事候 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要单独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且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同提案人 所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 董事候选人产生程序为:(1)上述有权
以上,且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且 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 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工会有权提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为:(1)上 述有权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 人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书面向董事 会或监事会提交候选人材料,包括候 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等;(2)董事会 或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3) 董事会或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4)股东大会对所 有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人在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书面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材 料,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基本情况等; (2)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3)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名 单,提供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4) 股东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删除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股东会结束 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删除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对该董事予以撤换。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 的董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 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 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如因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补选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 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前任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1 年内仍 然有效。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 效或任期结束后的1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成员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独立董事 中至少有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适时设立其他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 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 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成员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独立董事 中至少有 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拆分、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十七)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 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 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 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 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 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事项, 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删除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以上;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第一百零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 决议。删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 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股东提 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 事会应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 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对与股东及关联方的 交易采取董事会审议的方式。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 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 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 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 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董事会议事规 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并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由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 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 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 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四)签署董事会与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 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 形式予以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 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拆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书面、电 话、邮件或传真方式。因情况紧急,需 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可能的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拆分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投票。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 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 3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 方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 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责任,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 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 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备。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 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 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处理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 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 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 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 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 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如适用)。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和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 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由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 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 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须有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 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 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 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须有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盈 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提 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将适时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内容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九章 通知和信息披露制度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以传真或电子邮 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 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删除
第二节 信息披露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实施上述沟通方式不应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实施上述沟通方式不应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过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二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増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 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 涉军事项特别条款第十三章 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第十五章 附 则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 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 50%或者其持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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