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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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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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党的领导 | 第二章党的领导 |
|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
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公司实行“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
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公司实行“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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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七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公司可以
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十七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公司可以
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九)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
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十一)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十二)资产证券化业务;
(十三)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
| | (十四)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十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第四章 股份 | 第四章 股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424,470.6875万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579,320.5763万股。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五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公司主要股东承诺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
或设立信托。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五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公司主要股东承诺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
或设立信托。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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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 | 司股份。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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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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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十二)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
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
资本金;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十二)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
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
资本金;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
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根据具体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
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根据具体 |
| 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向其
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向其提出赔偿
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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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
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
公司资产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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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以及根据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
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重
大投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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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
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
计算。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如会场、文件制作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如会场、文件制作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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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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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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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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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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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当列席会议。 |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
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的有
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
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过半数的有表决权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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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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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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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会议
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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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的重大投资
事项(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
(七)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
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的重大投资
事项(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
(五)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范
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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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名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非职工董事和非
职工监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人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非 | 第八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及选
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人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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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一。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
提名监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对非职工董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
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义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非职工董事、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五)遇有临时增补或更换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
的,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或符合提名
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股东大
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职工董事(如有)、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或更换。 | 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原
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
式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遇有临时增补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由董
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董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或更换。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一次性选
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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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一次性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
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
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当选董事、监事所
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
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
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
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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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
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
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
召开。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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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且取得
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批准后立即就任,新任监事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且取得监管部门的
任职资格批准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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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
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
报告。
董事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
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
报告。
董事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董事需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
方可就任。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换
届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办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资
料备案等相关手续。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1-2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进入董事会。职工董事需
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方可就任。
公司董事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
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
年。董事需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方
可就任。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换届后,
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办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资料备案
等相关手续。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进入董事会。职工
代表董事需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方
可就任。
公司董事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
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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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
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前述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
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明
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标准,建立并完善董事和监事履
职与诚信档案。公司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应当包
括董事和监事自评、董事会评价和监事会评价及外部
评价等多个维度。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履职
的综合评价,向监管部门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根据董事和监事的
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和监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的履职评
价体系,明确董事的履职标准,建立并完善董事履职
与诚信档案。公司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应当包括董事自
评、董事会评价和审计委员会评价等多个维度。审计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履职的综合评价,向监管部门
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董
事的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会审
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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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通过。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其中,执行董事3人,非执行董事8人。
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还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人,非执行董事
9人(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
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还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五)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
最终责任;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五)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
最终责任;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
项;
(十二)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三)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则;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
项;
(十二)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三)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范围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则;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
| (十九)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
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
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二)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十九)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
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
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二)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明确董事会的权限。
重大事项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
会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明确董事会的权限。
重大事项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
会权限的,应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 | |
|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的;
其中,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
以上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的;
其中,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
以上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涉及日常经营的事项,由董事会
授权经营管理层决定。
(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
币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其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涉及日常经营的事项,由董事会
授权经营管理层决定。
(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
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
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由公司
报销。如果公司未给董事投保通常的董事责任险,公
司应使董事避免因履行董事职务招致索赔而受损害,
但董事有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除外。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由公司
报销。如果公司未给董事投保通常的董事责任险,公
司应使董事避免因履行董事职务招致索赔而受损害,
但董事有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
召开7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
召开7日前送达全体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
| | |
| 新增节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
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前述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
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明
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标准,建立并完善董事和监事履
职与诚信档案。公司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应当包
括董事和监事自评、董事会评价和监事会评价及外部
评价等多个维度。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履职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
进行决策。
前述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各
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的综合评价,向监管部门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根据董事和监事的
履职情况提出董事和监事合理的薪酬安排并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
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四)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并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
| 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五)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
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
合评价;
(八)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定期向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公司情况;
(十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定期向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公司情况;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除上述职权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
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
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
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 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
| | 略规划、经营管理目标、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
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
组成,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负责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全面风险管理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
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由三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第八章监事会 | 本章节删除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五十九条 | |
| |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
| 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
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在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指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 |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东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4.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授权决定分红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在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审核。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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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 |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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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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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
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公司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
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公司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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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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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章程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根据本次章程修订对全文章节、条款序号进行统一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