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30132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40306-00002号 致: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翰博高新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翰博高新的委托担任其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翰博高新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翰博高新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翰博高新作上述引用时不应引起法律上的误解或歧义。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翰博高新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翰博高新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作为会计、审计等非专业人士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翰博高新为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翰博高新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个人层面具体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员工所属不同组织,分别进行个人层面考核。2024年、2025年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权重分别为50%。本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将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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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注3: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会审批通过。 注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将根据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率(业绩考核指标实际达成率R=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以净利润指标或营业收入指标计算出的孰高值确定公司层面权益归属系数(X),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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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个人考核结果为B-时,个人层面股票权益归属系数为50%-80%,具体以人力资源部门考核结果为准。 个人层面股票权益归属系数Y=(Y1+Y2)/2。 (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变更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锁定期均为12个月,起算日期修订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或预留部分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五)其他事项变更 翰博高新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全文中“股东大会”之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接监事会对应部分职能,全文同步调整相关表述。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修订的相关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股东会的审批通过;本次修订的相关内容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 威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欣怡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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