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甲科技(835857):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8:15:36 中财网
原标题:百甲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58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提名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或者等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因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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