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甲科技(83585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8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年度报告说明会; (八)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者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者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公司证券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方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内部信息采集报告机制。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归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以便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有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对于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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