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0028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 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者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 估。 第四条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 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 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 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包 括董事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执行;除上述董事之外的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可在公 司领取津贴,其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通过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 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实行年薪制,其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组成; (二)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三)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作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 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处罚。公司所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权不 予发放全部或者部分尚未支付的年度薪酬及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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