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尽职履责。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确认的经过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
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三章股份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第十八条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名称/姓
名、认购的股份数和出资方式为:
(一)孙忠义,认购的股份数为17,702,980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二)王春雨,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三)胡加强,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四)孙玉英,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五)孙洪杰,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六)刘荣良,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七)杨光,认购的股份数为1,189,344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八)王广兴,认购的股份数为1,189,344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九)张淑英,认购的股份数为1,189,344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一)孙忠义,认购的股份数为17,702,980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
年10月;
(二)王春雨,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三)胡加强,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四)孙玉英,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五)孙洪杰,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六)刘荣良,认购的股份数为1,982,241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十)杨爱武,认购的股份数为594,672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十一)王晓祥,认购的股份数为594,672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十二)刘书旺,认购的股份数为594,672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十三)山东金麒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的股份数为86,355,007股,出资方式为净资
产出资;
(十四)乐陵金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
股份数为6,678,76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
资;
(十五)国盛华兴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为6,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十六)山东鑫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为5,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 10月;
(七)杨光,认购的股份数为1,189,344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八)王广兴,认购的股份数为1,189,344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九)张淑英,认购的股份数为1,189,344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十)杨爱武,认购的股份数为594,672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
10月;
(十一)王晓祥,认购的股份数为594,672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
年10月;
(十二)刘书旺,认购的股份数为594,672
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
年10月;
(十三)山东金麒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
购的股份数为86,355,007股,出资方式为净
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10月;
(十四)乐陵金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的股份数为6,678,76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出资,出资时间为2012年10月;
(十五)国盛华兴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为6,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2012年10月;
(十六)山东鑫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为5,000,000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出资时间为2012年10月。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37,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6,052,780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6,052,78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
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此处删除,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规定相关事项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将原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单独增设为现第
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
司股份方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公司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公司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人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
期限。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
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一条
……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表决。
…… | 第八十三条
……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表决。
……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 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其中,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
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
召开前的15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
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书面告
知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
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
召开前15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
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书面告知并提
交股东会选举。
3、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织提名,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和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
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
召开前的15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
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
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书面告
知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二条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 |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
密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
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
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或根据
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得少于12个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规
定,或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得少于12个
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
响。 |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〇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
性的情形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〇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
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相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如上述独立董事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上述独立董事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和理由予以
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和理由予以
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三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
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设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
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单笔对外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不足10%,全年累计投资额在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30%的投资项
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50%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足50%或绝对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50%或绝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五)单笔或预计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3000万
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50%或绝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在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
则、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无需
报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符
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相关交易不包括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足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下的;
(八)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不足50%或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以下的;
(九)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
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3%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七)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
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3%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和提供
担保事项,对于“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对于“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或通过向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
预先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
式进行,但应在以电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的
同时保留发送记录。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
通知。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等),或通过向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预先备案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
式进行,但应在以电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的
同时保留发送记录。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
通知。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第(二)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七)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十四)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原“第七章监事会”相关内容全部删除,不再具体列示 | |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 |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除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情形
外,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除第一百八十条的情形
外,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邮政专递、传真方式进行。在
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向董事在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政专递、传真等方式进
行。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向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预先备案的电子邮件地
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但应在以电子
邮件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保留发送记录。 |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先备案的电子邮
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但应在以
电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保留发送记
录。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政专递、传真方式进行。
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向监事
在公司监事会办事机构预先备案的电子邮件
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但应在以电
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保留发送记录。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
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
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
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
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内通知债权人,并需要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债权人,并需要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需要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需要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 |
| 第二百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需要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需要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二百〇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二百〇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需要于6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需要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二百〇六条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 …… |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十一章附则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