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603586):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选聘与改聘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111MA-ZD (42)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选聘与改聘管理制度 (B版) 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评估、选聘与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改聘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1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4.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 基础管理制度; 4.3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4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4.5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4.6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4.7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 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 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 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6.1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 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6.2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 标准,并监督选聘过程; 6.3 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6.4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6.5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有关议案后报请董事会审议;
6.6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7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 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 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 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续聘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 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 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1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15.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 计质量问题的; 15.3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 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4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 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15.5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15.6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 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20.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0.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20.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20.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20.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20.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20.7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21.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1.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 案调查; 21.3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21.4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21.5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 计评价意见中: 22.1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2.2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 22.3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22.4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23.1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3.2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承担; 23.3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若本制度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与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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