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603586):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文件编码:111MA-ZD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D版) 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5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和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因生产经营、宣传报道等确需对外传递、披露相关 信息的,应当提前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9.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2公司的重大投资或转让投资行为的决定; 9.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9.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6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9.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9.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9.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9.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1.1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11.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11.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1.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1.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前述规定以外的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任何渠道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公开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 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供公 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前述 各款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 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该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 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行政单位)》,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 三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 重大事项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中所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并由董事会秘书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登记备案和保存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申报表、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至少保存 10年供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 息尚未披露时,采取各种积极方式,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有保密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 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 务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 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 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证券,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追究其责 任,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六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季
度报告、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等敏 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 111MA-ZD (19)-BG-01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 111MA-ZD (19)-BG-02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111MA-ZD (19)-MB-01 承诺函 4. 111MA-ZD (19)-MB-0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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