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麒麟(603586):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
文件编码:111MA-ZD (4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B版) 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 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 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 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涉及需要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 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 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 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暂缓披露的期限; (九)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十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 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的责任,导致该信息泄露或出 现市场传闻的;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材料,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错办、漏办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已办理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追究内部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披露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 2: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3:保密承诺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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