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赛博(688719):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6:46:06 中财网
原标题:爱科赛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部的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若干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审计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债务人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相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及投资与融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二)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并确定内部审计小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在审计实施5个工作日前,审计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七条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保存期为10年。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部负责人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部工作人员或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