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租(600901):江苏金租: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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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35: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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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江苏金租:
江苏金租: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5年10月13日·江苏南京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4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7
议案一: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议案三:关于修订《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19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21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3
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7议案七: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31议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41议案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46议案十: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52议案十一: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57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60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14:00
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江苏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405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周柏青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1.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股东集中提问及回答
六、股东投票表决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
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尊
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置于无声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2.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股东及代理人应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关于会议登记的
要求办理合格会议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席会议。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经登记、迟到的股东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但可列席会议。有特殊
情况的,需经会务工作组同意并申报见证律师同意后方可计入出
席会议股东人数及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限制的情形除外。
5.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会议签到处进行登记,
填写《参会登记表》。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签到处提供的名单和登
记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
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6.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
答时间合计不超过20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7.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
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
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具体投票方法按
照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8.投票后由会务工作组收集选票,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工作。
9.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
关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0.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1.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
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同步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修订的《公司章
程》需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做相应修改。
公司现任监事、监事会将继续履职至《公司章程》获核准生效之
日止。届时,监事会、监事有关的公司治理制度同步废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金融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议案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如在六个月内无法召开的,公司董
事会应通知股东并说明无法如期召
开的原因,并在阻碍股东大会如期
召开的相关事项结束后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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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 | 新增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
| 5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6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
|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7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8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 9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如
会场、文件制作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如会场、文件制作等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10 |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如有)、职
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或更
换。职工董事(如有)需取得监管
部门关于其任职资格的核准后方可
就任。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和监管部
门的处罚或惩戒等。 |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由工会提
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民主程序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董事需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其任职资
格的核准后方可就任。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和监管部
门的处罚或惩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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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
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
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由股
东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
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
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根据公
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由股
东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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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12 |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提案人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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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
案、相关背景资料在内的文件资料,
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
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
背景资料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
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
出准确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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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
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5 |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
事会应当就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工作作出专项报告,报告的内容
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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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
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答复或说明。 | 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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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的提案,可以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四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的提案,可以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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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
| |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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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部分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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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六)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
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或90%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超过公司董事会批
准权限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收购、
兼并出售资产等);
(五)审议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
交易事项,具体范围由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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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二)公司出售或公司出售或发行
股份或股票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实施IPO;以及选择公司发行
IPO的交易所或承销商,或确定公
司发行IPO的价值或条款和条件;
(三)公司进行合并、收购、重组
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罢免独立董事;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 | (四)修改除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外
的其他章程条款;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设立任何子公司;
(八)公司董事数量的任何变更;
(九)公司商业计划或年度预算的
确定或变更;
(十)公司会计方法或政策的重大
变更;
(十一)公司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
(十二)任何时候公司宣布或派发
任何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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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
(一)对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
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修
改;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进行分立、清算、解散、
终止业务或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全
部资产;以及
(四)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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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秩序、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
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 24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
| 25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
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
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
织实施。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
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
实施承办。 |
| | | |
| | | |
| | | |
| 26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
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
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
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
| | | |
| | | |
| | | |
| | | |
议案三: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
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
其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
利益冲突。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
其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
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
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 | | |
| 3 |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
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
包括:
……
(六)股东提名监事、董事情况;
…… |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半年报或年报
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
包括:
……
(六)股东提名董事情况;
…… |
| | | |
| 4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
含义:
……
(六)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
响供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
及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
他情形。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
含义:
……
(六)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
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供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
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 | | |
议案四: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承诺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
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股东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附件:《股东承诺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股东承诺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四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
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
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
并计算。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
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
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
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
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
并计算。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
的其他情形。 |
| | | |
| 3 | 第七条主要股东合规类承诺主要
内容:
……
(四)主要股东对与公司和其他关
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
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
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 | 第七条主要股东合规类承诺主要
内容:
……
(四)主要股东对与公司和其他关
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
范利益冲突。
…… |
| | | |
| | | |
议案五: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三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
独立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
在公司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三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等)
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
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
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
举,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
事。 |
| 3 |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单独或合
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经营
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
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
况。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报告、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职责。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主要负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关于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战略风险和声
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公司风
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
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研究消费者权
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监督消
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要求落实。 |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单独或合
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目标、ESG治
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报告、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职责。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负责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对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监督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
|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进行考核。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
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根据董
事会授权审查重大关联交易,接受一
般关联交易备案,审批关联方名单,
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
和必要性。 |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
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5 |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七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七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 | |
| | | |
| 6 |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2/3)
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
集人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2/3)
及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7 |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
举手投票表决的,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 |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
举手投票表决的,董事会秘书在一
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
| | | |
| | | |
| 8 |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事项的表决
公司作出下列决定或实施下列行为
需经全体董事的至少超过三分之二
(2/3)批准:
……
(二)公司同任何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雇员或
上述人士的任何关联方的交易或向
其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批准生效的《金融租
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重大关联
交易(但在此情况下有利益关系的董
事应在表决时回避,回避后经有表决
权的董事的三分之二(2/3)或以上
批准可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事项的表决
公司作出下列决定或实施下列行为
需经全体董事的至少超过三分之二
(2/3)批准:
……
(二)公司同任何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雇员或
上述人士的任何关联方的交易或向
其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他《金融租
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的重大关
联交易(但在此情况下有利益关系
的董事应在表决时回避,回避后经
有表决权的董事的三分之二(2/3)
或以上批准可通过);
…… |
| | | |
| | | |
| | | |
议案六: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附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
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
……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
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
| | | |
| | | |
| 3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
识、经验和能力等;
(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
市场原则;
(三)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
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二)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
循市场原则;
(三)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四)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可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 | |
| 4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董事会未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由监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
之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
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董事会未及时提请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由审计委
员会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
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
之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
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
形。 |
| 5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
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提请罢免
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审计委员
会以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会以
前可向审计委员会进行陈述和辩
解。 |
| 6 |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
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可以采
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两种方式进
行。
(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等材料发送
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召集人同意后,
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参会方可举行;
(三)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中介
机构派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采用表决票的形式,对需
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每一名独立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未能出席现场
会议的独立董事可在会议召开前向
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 |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两种方
式进行。
(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等材料发送
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召集人同意
后,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参会方可举行;
(三)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中介
机构派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采用表决票的形式,对
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每一名
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未能出
席现场会议的独立董事可在会议召 |
| | | |
| | (五)现场会议后应形成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由参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记录人等签字后存档。
书面传签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载
明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开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
(五)现场会议后应形成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由参会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等签字后存
档。
书面传签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载
明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议案七: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内容和公司治理实际,现对公司《监
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董事履
职评价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3日
《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1 | 本次制度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 |
| 2 |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江苏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
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江苏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规范董事履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 | | |
| 3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
价,是指公司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对董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
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对董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
| | | |
| 4 |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
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
按年度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
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
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
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
价。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
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负责。 |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
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审计委
员会按年度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
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
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应当根据
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
董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 |
| | | |
| | | |
| | | |
| | | |
| 5 | 第四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
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
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 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
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
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
| | | |
| 6 | 第五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职。董事监事
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并恪
守承诺,服务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职。董事任职前应当
书面签署尽职承诺并恪守承诺,服务
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7 | 第六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
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
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履职所需要
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
性。 | 第六条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
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
职业道德准则,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
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
| | | |
| 8 | 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与所任职
务匹配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并不断
提升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 |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匹
配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并不断提升
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 |
| | | |
| 9 | 第八条董事监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精力和时间履行职责。依法合规参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
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
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公司工作
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
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
日。 |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精力
和时间履行职责。依法合规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建
议和行使表决权,推动和监督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本人对议
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
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公司工作
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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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九条董事监事应当诚信忠实地履
行职责:
(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
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
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
规定。
(六)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
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发现股东、
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
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 第九条董事应当诚信忠实地履行职
责:
(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严格遵守
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六)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
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发现股东、
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进行不当干预
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报告或
向监管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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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条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
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
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
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 第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
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
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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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
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
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
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
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
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
发挥。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
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
员的董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
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
董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
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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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
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
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
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
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 | 第十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
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
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应当及时组
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
意见提交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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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十三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
领导公司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切实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 第十三条董事长应当领导公司加强
董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运行质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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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
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
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
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
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
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
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
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
执行和及时反馈。 |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
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
策中的核心地位,确保董事会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
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
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
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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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
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
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
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
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
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
公正的独立意见。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监督过
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
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
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
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
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
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
| | | |
| 17 |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
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
的优势,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推
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
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就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
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
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董事应当积极发
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
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
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代表董事应当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
作,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在董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
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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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主要依
据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围绕履职合
规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
专业性、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
务等维度进行。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
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
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
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
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
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
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
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
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
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
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
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 第十七条董事履职评价主要依据董
事的基本职责,围绕履职合规性、履
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专业性、
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等维度
进行。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
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
司守法合规经营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
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
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
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
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
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
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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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
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公司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
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
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
事能够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
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
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
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
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认
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
够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
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
问题纠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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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十八条公司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
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
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
项中的工作表现:
……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
议的落实;
…… | 第十八条公司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
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
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
项中的工作表现:
……
(六)推动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的落实;
…… |
| 20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
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
职情况,从不同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
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
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
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内部制
度,完善公司股权结构、组织架构,
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
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
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
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
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
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
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
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
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
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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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
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定期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
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
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
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
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
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
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公司合
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
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
重要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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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二十条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
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
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
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监事
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 第十九条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董
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审
计委员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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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
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
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
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
立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监
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
档案。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
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
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
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履职
档案,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董事履职
评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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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当依据履职评
价情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
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
别。 |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履
职评价情况将董事年度履职表现划
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
别。 |
| | | |
| 24 |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
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
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
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
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
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
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
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
纠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
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
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
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
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
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
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
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
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
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
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
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
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
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
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
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 第二十二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
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
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
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
推动纠正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
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
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
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
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
求,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
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
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
违规问题,董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
的。
(九)董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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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
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
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
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
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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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
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公司进行不
当干预,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和损
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
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导致公司重大风险和严重
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
不改正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
行为。 | 第二十三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
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公司进行不
当干预,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和损
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
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导致公司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
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
不改正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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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发现公司履职
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
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
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的,公司应当在
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
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 第二十四条董事发现公司履职评价
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
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对履职评
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公司提
出书面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
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
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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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及时将
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
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
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通知
董事监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要求董
事监事本人及时改进。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
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公司按照有
关规定罢免并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及
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
报告股东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
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通知董
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
事,董事会应当要求董事本人及时改
进。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可由其
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罢免并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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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
日前,将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年4
月30日前,将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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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
责解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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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发文后施行。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发文后施行。 |
议案八:(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