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电子(000823):超声电子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45:35 中财网
原标题:超声电子:超声电子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1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1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2
第五章附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在新选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勤勉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