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45:46 中财网
原标题:强邦新材: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参与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一)(二)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对证券投资、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监管和对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季度对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拟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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