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即累计表决票数)。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当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董事被提名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当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董事会秘书应当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投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也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权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计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 (二)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累计表决票数时,该选票有效,累计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权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或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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