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立教育(600661):《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8:55:37 中财网
原标题:昂立教育:《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事业部(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内部控制与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规范公司各级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维护大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及事业部、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及事业部。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工作是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业指导和监督下,全面开展上述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专设监察与审计部(以下简称:监审部)为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司和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监审部承担下列主要工作内容:
(一)负责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实施日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状况监督、经营业绩复核、资产运营状况监督、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各类招投标以及工程决算的流程监督、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舞弊行为调查和处理建议),并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建议负责跟踪和落实。

(三)监审部除完成上述常规审计监察工作,还应根据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实施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专项审计监察工作:
1)
公司及所属企业高管的离任审计工作。

2)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总经理对于董事会所下达的经营指标、管理目标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3)对各类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流程规范、合同签订、预决算执行、款项支付、供应商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4)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异常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5)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结算进行监督和检查。

6)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规范使用情况、理财产品和新股网下申购的规范操作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7)根据公司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经营决策过程、审批权限行使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8)
做好与外部审计单位的协调工作,参加专题沟通会议,配合审计委员会的现场专项巡视项目。

9)完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层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监察工作。

第七条 经董事会批准,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监察与审计项目,监审部有权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共同参与监察与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监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监察岗位相适宜的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岗位就职培训,使得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能够高效有序。

第九条 监审部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察工作,不受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公正地、客观地、全面地作出内部审计监察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如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前告知并回避。

第三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安排,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各项制度、预算报告、合同、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各类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独立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8级(含)以上员工离职时,离职审批流程应抄送监审部,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视情况可以与离职人员进行访谈。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声誉受损、违反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等情况,经董事会同意,监审部有权作出即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报送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以及无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监审部有权建议企业负责人责成解决,并有权提出处罚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在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企业,监审部有权提出表扬和嘉奖的建议,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计监察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或临时下达的专项审计工作,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获得特殊审批的情况下直接进驻被审计单位,并立即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文件资料、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审计人员可向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必要时可向有关业务单位函证或要求被调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指出的问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监审部应对问题复核汇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分析审计证据,将审计情况和初步结论向监审部总经理、分管副总裁、公司总裁进行汇报,根据公司领导的反馈意见作进一步审计或以此为依据编写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审部项目负责人起草审计报告,力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和全面,报送监审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裁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送。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如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经核实符合事实情况,应及时对报告作出修改;如果与事实不符,监审部应将不同意见附于审计报告之后,作为被审计单位保留意见送交董事会,抄送公司总裁,以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可缩短或延长)签署意见,如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监审部根据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整改意见书,落实建议整改措施和具体整改期限。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整改建议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监审部需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和复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整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项目全部完成后,监审部应将所有审计资料,包括审计方案、内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书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加以管理,以利今后查阅和参考。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纪律监察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审部是代表董事会接待和处理员工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专设机构,受理公司及所属企业所有员工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违反上级领导的各类管理指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等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公司各类资源开展不正当的业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公司的工作部署、重大任务以及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四)对基层员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焦点问题置之不理,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也未通过合理途径向上级领导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五)对员工的申诉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六)违反公司有关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并未对违规结果采取纠正措施的行为。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八)其他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审部在对上述行为进行监察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和毁灭证据。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册及其他相关的材料。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或者转移涉嫌违规违纪的财物。

(四)拒绝对审计监察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建议、执行整改措施的行为。

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建议,通报董事会,抄送公司总裁;涉嫌犯罪的,经董事会批准,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监审部应严格保守举报人信息秘密,对于恶意泄露举报人员信息的人员,由审计监察人员报送董事会予以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工作中知悉的商业机密,审慎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和泄露机密资料。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监察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监审部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发现重要问题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年终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裁作出书面述职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下发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与审计部负责修订、解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