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600930):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9:15:26 中财网

原标题:华电新能: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6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适用于核准制)/【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适用于注册制),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968,944,214股,于 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第七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32层02单元。 邮政编码:350001。第七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396号华电福建总部大楼。 邮政编码:350001。
4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714,285,714元。
5第十条第十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7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设“最具投资价值的世界一流智慧新能源公司”为 战略愿景,以“奉献清洁能源、创造美好生活”为使命,打造成长性优、 规模领先、盈利良好、管理先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大型专业新能源投资 运营商。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设“最具价值的世界一流智慧新能源上市公司”为 战略愿景,以“奉献清洁能源、创造美好生活”为使命,打造成长性优、 规模领先、盈利良好、管理先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大型专业新能源投资 运营商。
9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12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0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13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41,714,285,71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714,285,714股。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4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5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6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7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8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9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20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股份转让的锁定期,应遵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相 关监管机构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1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22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23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5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6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7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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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8/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9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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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请求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第三十七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第四十一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1/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2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33/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4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5/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6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他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37/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38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情形。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 责。
39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40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41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42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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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4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5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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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6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 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7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48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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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9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0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51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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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53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5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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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5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6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7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8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如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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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东授权委托书。
59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60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61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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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2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63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4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大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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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65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6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67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68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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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69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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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第七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八十二一条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72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3/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74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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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75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实 施细则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在2名以上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表决 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或监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 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 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 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 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员会根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应当符合法 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 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 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的,应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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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 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且同意票数超过反 对票数者,为中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 为董事或监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 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视为该 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不足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 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或监事为止。 (八)股东大会根据前述第(七)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或监事选举 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选举提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的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 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 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 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 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 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同意票数超过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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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者,为中选董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 应选董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 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 的董事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 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七)股东会根据前述第(六)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选举投票时, 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76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77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78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79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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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80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81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82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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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83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84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在相关提案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时。第九十七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在相关提案获得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
85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86/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华电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87/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 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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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人,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经上级党组织 研究同意,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 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第一百〇一条 党委设书记一人,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董事 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 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符合条件的 党委委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律检查委员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89/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重大事项决策中 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 保证。
90/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各治理主体应自觉维护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并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 围内,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 策。
91第九十六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第一百〇四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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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 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92/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93第九十七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六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94第一百〇六条第一百〇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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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95第九十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96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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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97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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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98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99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100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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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101/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02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3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删除
104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 事1名。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 表董事一名。
105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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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定期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报;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 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 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其职权进行授权,具体授权经董事会审议(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 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七)定期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报;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及股东会和本章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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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后执行,但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 行使。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会决定履行职责。超 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董事会是规范 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06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
107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108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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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110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 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 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另有规定外,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 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 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 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 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 查中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 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四)确定董事会全年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 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 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六)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 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七)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八)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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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主持股东会,按照股东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会 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 决; (十)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 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 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 文件; (十一)组织起草董事会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二)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十三)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 (十四)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 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五)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组织董事进 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六)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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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 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 议。 召开定期董事会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 员,通知内容必须包含董事会的全部议题。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 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 召开定期董事会应当至少提前十日通知所有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通知 内容必须包含董事会的全部议题。
112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临时会议,并且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期限的限制(但应给所有董事合理 的通知):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 (五)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113/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 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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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114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项的,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项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15/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116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的表决方式为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 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 等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认表决的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 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17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删除
118/第三节独立董事
119/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20/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21/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122/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23/第一百三十六条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24/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25/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26/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27/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28/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29/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30/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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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31/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132/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33/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134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135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136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至第(六)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137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酬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38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薪酬提出建议;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薪酬 提出建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39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40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41第一百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删除
142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 建设; (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草拟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负责与股东、董事、监事的日常联络,组织提供公司信息和材料; (五)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日常联络,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二)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 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协调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不同治理主体审议、决策的相 关工作;参加董事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 草拟会议决议与记录,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 (四)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安排董事调研; (五)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报 告董事长,重要进展、重大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43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第八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145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 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坚持完善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 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重大决策应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146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 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 机制,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 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才薪酬分配制度。 
147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48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49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51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152/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53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 用计划和安排。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154第一百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 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 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 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 供便利。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 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 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15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一)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一)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156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157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158/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59/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60/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61/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62/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63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16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65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66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 邮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167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删除。
168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169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70/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171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72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173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 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7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股份。
175/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176/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7/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78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79/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0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81第一百八十八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二百〇四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82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83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84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院。的破产管理人。
185第一九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86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7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88第一百九十九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第二百一十五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189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届满”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190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191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192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生效实施。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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